在芝加哥会议上,《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起草者已预料到将出现一个联合国类型的战后组织。因此,他们在《公约》中写入了一项规定,涵盖了国际民航组织成为这样一个组织组成部分的可能性,规定如下:
第六十四条:本组织对于在其权限范围之内直接影响世界安全的航空事宜,经由大会表决后,可以与世界各国为保持和平而成立的任何普遍性组织缔结适当的协议。
在1947年5月举行的国际民航组织大会第1届会议上,第三次全体会议的32个缔约国代表一致表决通过了A1-2号决议。该决议批准了与联合国(UN)的关系协定并授权理事会主席签署一份议定书,使关于联合国与国际民航组织之间建立此类关系的协定生效。
沃纳主席于1947年10月3日签署了该议定书,国际民航组织成为了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根据该协定,每个组织承诺履行某些要求,另一方因此可以以符合《芝加哥公约》和《联合国宪章》某些条款所规定的程度参与其工作。
尽管国际民航组织仍然是一个独立和自主的机构,但其获得联合国组织组成机构的身份是重要的一步,在随后的岁月中,它的许多缔约国因此(主要是通过联合国技术援助方案)获益匪浅。
作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国际民航组织与联合国,特别是与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密切合作。鉴于其技术任务,国际民航组织还与其他联合国专门机构和国际组织密切合作,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