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航组织关于国家对空域主权和安全评估的声明
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一条确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域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公约》载有各国对本国空域的使用进行监管、管理和控制的相关规定,包括决定指定航路、限制或统一禁止飞越其领土上空特定区域、向国际民用航空运行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范围及相关条件。
根据《公约》附件11的规定,各国须确保对空域安全与安保进行持续评估。各国负责在相关空域内提供空中交通服务,并须就危害民航的活动问题与有关当局保持密切合作。根据公约及其各附件的规定,各国必须向运营人和监管机构及时准确地提供航空信息,包括服务和设施的状态、潜在的安全隐患以及安保风险。民用航空器是否飞越特定地理区域由相关利益攸关方负责决定。任何国家均可向本国运营人发布关于在任何区域(包括另一国区域在内)上空或附近飞行的风险信息。